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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涉公共危險案件(酒駕)被驅逐出境可能性之研究  

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;0228717475

一、如果是單純酒駕,可爭取不要被驅逐出境,單純酒駕未被驅逐出境之案例:

(一)參考判決摘要:「查被告為印度籍之外國人,職業為瑜珈教師,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等情,有警詢筆錄1 份、中華民國居留證1 份在卷可查(偵卷第6 至7 頁、第9 頁),本院審酌被告於我國有正當職業,且其本案酒醉程度不高,騎車未久即遭查獲,於我國又無任何犯罪前科,所犯復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,為免其因一時酒駕而影響其正常之工作與生活,認尚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,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
(二)參考判決摘要:「被告雖然是尼加拉瓜籍人士,但受僱於十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並且以工作為由合法入境(見偵查卷第11頁),審酌被告因為一時思考未周全,而觸犯刑事法律,但所犯犯並非重罪等情,本院無尚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」

二、單純酒駕也有可能會被驅逐出境:

(一)參考判決摘要:「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,查被告係越南籍

    之外國人,且在臺已逾期居留,經被告坦認在卷(見偵卷第21頁背面),並有載明居留期限為「2011年8 月5 日」之被告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附卷可佐(見偵卷第15頁),其在我國境內犯罪,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詎其逾期停留至今,復於非法居留期間為本件公共危險犯行,本院認不宜任令被告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,爰依前開規定,併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。」

三、遇到案件建議找律師協助處理,例如找律師代撰書狀,說服法官不要將被告驅逐出境以免影響被告的生活及工作。

對於您所提的問題,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,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,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,我們會設身處地,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。

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、0228717475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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