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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騙帳戶被告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(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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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儘速報案之證據:

無罪判決摘要:「被告另供以其於上開證件遭取走以後,曾於臺北市政府萬華分局東園派出所報案等情,有報案人及被害人均記載為本案被告之報案三聯單在卷可查。

報案過程可傳家人作證(參考判決摘要:與證人即被告配偶周○汝於審理時結證…)、可函詢警局(參考判決摘要: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05年8月31日函覆說明被告確係於前揭報案時間至興隆派出所申報遺失等語)。

二、儘速掛失、報失之證據:

無罪判決摘要:「並經本院依被告陳報之名下所有帳戶,函詢各該金融機構該等帳戶之金融卡先前辦理掛失補發、換發之方式」

無罪判決摘要: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9日北捷站字第10433297900號函暨所附臺北捷運公司遺失物代尋申請單各1份在卷可佐」。

三、以證人證詞為證:

無罪判決摘要:「又證人即該案被告蔡○○除於該案警詢、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清楚供陳:我不認識魏○○」。

四、建議儘速調電話通聯紀錄(有時間限制):

無罪判決摘要:「觀諸被告所使用0000000000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,可見該門號於105年11月2日接獲00-00000000之來電數次,並自同日至同年11月7日與0000000000及00-00000000分別有多次通話及簡訊紀錄等情,有該門號雙向通聯資料存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18至21頁)」。

五、遭騙寄出卡片的證據:

無罪判決摘要:「業據被告提出宅急便收據為證(見本院卷第41頁、第48頁至第49頁);且觀該宅急便收據所載收件人為址設新竹市○○區○村路00號「沈偉傑」,所提聯絡電話為「0000-000-000」,並於104年8月26日寄送,翌日(27日)送達,與被告陳明情節相當」。

六、證明詐騙集團所使用電話部分是幫助詐欺:

無罪判決摘要:「曾○圻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緝字第856號、第857號起訴書附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46頁、第125頁至第126頁),暨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」。

七、每一個案件有他的特殊之處,建議具體案件還是找律師諮詢,並搜集有利於己的證據,往無罪的方向努力。

八、參考判決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無罪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0號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無罪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86號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無罪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18號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無罪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18號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無罪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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