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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車禍事件)過失犯有無無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之研究
楊俊鑫律師/所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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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因過失開車撞到乙所騎乘之摩托車,致乙及乙之乘客丙均受傷。丙能否僅對甲提告而不對乙提告?
一、 關於此問題,涉及過失傷害案件是否有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之問題。
二、 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,係指「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」,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所規定者。
三、 惟,實務上認為告訴不可分之原則,必各被告「共犯」絕對告訴乃論之罪,方有其適用,亦即其適用之前提,以各被告間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為限。
四、 是以,過失犯並無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。
五、 據此,本案,倘據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甲、乙均有過失。因過失犯並無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,倘丙僅對甲提告,則其所提告訴之效力並不及於乙。
六、參考判決摘要(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 交上易 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):
「又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,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定有明文,此即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。惟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,必各被告「共犯」絕對告訴乃論之罪,方有其適用;亦即其適用之前提,以各被告間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為限(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案被告3人所犯者既為過失傷害、業務過失傷害、業務過失致重傷等罪名,依其性質並無共犯可言,自無前開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。據此,本院雖認定王○鋒已於原審撤回對賴○榮、王○基之告訴,惟此並不影響其對張○財之告訴效力,附此敘明。
七、 不同案件有不同考量,遇案件仍建議約來律師事務所討論。
八、 先研究,再搜證,再處理,這樣勝算會比較高。

*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,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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