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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性自主案件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

楊俊鑫律師著 聯絡專線0928967948

茲就年齡部分之答辯搜集無罪判決並分析其中無罪因素,就此合先敘明。參考勝訴判決如后:

一、女方宣稱其滿十八歲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。

二、依a女證詞,僅止於洗臉、按摩,無媒介性交易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上訴 字第 3328

三、被告有向a女催繳身分證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。

四、證人未親自見聞相關事實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上訴 字第 3328 。

五、女外形成熟:

參考勝訴判決摘要:「外形高佻長髮飄逸,外觀已遠超出其實際年齡」,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。

六、被告雖有其他前科,但時地均不相同,不能執為不利被告之認定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上訴 字第 3328 。

七、其他證人亦認為a女滿18歲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。

八、頻率與次數極少,無法排除小姐私下交易之可能性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28號。

九、被告並無以未滿18歲女子攬客之營利模式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。

十、a女指訴前後不一致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。

十一、無補強證據:

參考勝訴判決: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。

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,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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